核心提示: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5〕88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3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15〕88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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