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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04-23  来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查看:173

核心提示:一、明确了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方式。(三)纳税人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业务收入的,以及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配发发票取得经营收入的,如需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次限量供应并辅导开具。

为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深入推进“信息管税”,省局制定发布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主要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相关规定,为深入推进和落实“信息管税”,结合我省国税系统通用机打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省局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同时,为方便受票方及时查询发票真伪,要求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时打印二维码;为加强发票监控和协查,要求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时,购货方(或接受服务方)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填写其纳税人识别号(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二、加强已领取国税登记证件纳税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并需要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实行按次领用、按次申报纳税方式。

(二)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手续。

(三)纳税人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业务收入的,以及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配发发票取得经营收入的,如需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次限量供应并辅导开具。

三、规范了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业务合同或协议时不需提供);2.免税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1)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需要申请代开的,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有开具人签名和联系电话);(2)其他符合免税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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