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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一

发布日期:2015-05-13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查看:207

核心提示:《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市(州)、县(市、区)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上解中央财政。目前,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是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担。(记者 陈岩)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前,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市(州)、县(市、区)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上解中央财政。

  目前,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是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担。但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可能出现征税地和退税地不一致的情况,即商品在A地被征税,却在B地出口,并享受由B地部分承担的退税,这就使一些外向型经济省份财政承受额外负担。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出口退税部分,大约20%-30%属征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的情况。西南财大财税学院副院长李建军表示,这一政策可以减少地方间壁垒,有利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对促进外贸出口与地方经济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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