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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解读四

发布日期:2015-05-07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查看:200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   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日前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共包括核准事项12大类43小类,同比去年减少11个小类,减少20.37%。本次修订中,省级下放市(州)、县(市、区)核准的事项7项,转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1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

  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日前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共包括核准事项12大类43小类,同比去年减少11个小类,减少20.37%。其中,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此次修订核准目录,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12大类。43个核准小类中,全部由国家(含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5小类,占11.63%;国家和地方按权限分级核准的项目22小类,占51.16%;地方(含省级及以下)具有完整核准权限的项目16小类,占37.21%。

  核准事项数目比去年减少20.37%

  与去年发布的2014年本核准目录比较,有哪些变化?据悉,首先,核准范围进一步缩小。与去年核准目录比较,我省2015年本核准目录共计减少11个小类,减少20.37%,其中:国家统一减少10个小类,包括原油、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化肥、水泥、船舶、城市供水、印钞造币钞票纸、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涉及敏感国家、敏感地区的)等;我省合并1个小类,即生物质发电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火电站和热电站。

  其次,核准权限进一步下移。本次修订,国家共计下放我省具体核准事项20项(不含国家下放中不涉及我省的事项),其中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核准的事项12项,省级具体划分核准权限的事项8项。本次修订中,省级下放市(州)、县(市、区)核准的事项7项,转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1项。通过去年和今年的两次修订,需报省级及以上核准的事项减少60%以上,企业、基层投资自主权得到进一步强化。

  最后,核准权限下放一步到位。本次修订将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市(州)、县(市、区)核准的项目明确为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或县(市、区)核准,不再由市(州)人民政府再次划分市级和县级的核准范围,核准权限下放一步到位。同时,新核准目录明确,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管委会执行省级项目核准权限,对于促进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加快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项目不得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对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业项目,虽然不再列入核准目录,但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或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虽不在核准目录中,但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的,也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无论是省级核准的项目,还是下放市(州)、县(市、区)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均应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管理机制,围绕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两大重点环节,切实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编辑 何晓凤 制图 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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